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服务指南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21 阅读:

 

一、事项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3、《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气象部门负责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范围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四、申请条件:
(一)设计审核: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竣工验收: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一)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各一份);
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以及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等与防雷建设有关的施工图(水、电、消防、煤气、金属构架大样、SPD安装等)电子文档(刻录光盘一份);
(二)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一份);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电子文档(一份);
六、办理流程:集中受理——联合审查/验收——签署联合意见
                   受理——审核——审批——制作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地点: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气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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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理时限:设计审核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竣工验收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316-2092932 0316-2023076
十二、监督电话:0316-2013752
 

附件1、
15、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1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