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气象监管对象“黑名单”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01 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及气象防灾减灾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管理对象主体责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办字〔2010〕137号)及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气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邢台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管理对象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气象管理对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经教育不改、影响较大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新闻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义务的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监察、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对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未按时恢复原样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屡教不改的;
(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四)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或者资质已失效,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两次以上的;
(五)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三次以上的;
(六)私自传播非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预报和预警信号屡教不改的;
(七)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八)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
(九)气象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十)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气象执法的;
(十一)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进行收集。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由信息收集部门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
(三)讨论审定。市气象主管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进行讨论审定,并作出是否列入的决定。对确定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要明确管理期限,并通知信息采集单位或部门。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管理对象单位,由市气象部门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发布。
(五)信息删除。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气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犯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根据管理对象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对于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可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单位须每月向气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气象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由邢台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